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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405一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05一1号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判决:被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征地款及财产折价款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8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长期在外,逃避执行,遂中止该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家拆迁改造,有拆迁补偿款,本院遂对其予以强制执行,故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