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连飞与方林、李君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飞,方林,李君华,郑蔚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张连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毕一平、黄燕。被告方林。被告李君华。被告郑蔚然。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楼国华。原告张连飞为与被告方林、李君华、郑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燕、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林与被告李君华系夫妻,被告方林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250000元,约定于2009年2月15日前归还,被告方林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郑蔚然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方林、李君华立即归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013元(自2009年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3月15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86%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日止);2、判令被告方林、李君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郑蔚然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林答辩称:原告与被告间并未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并未实际给付250000元的借款,借条中的250000元实际系2008年10月27日借款900000元的2个半月的利息。被告李君华答辩称:被告方林的借款是其个人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所用,不是用于家庭需要,即便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蔚然答辩称:原告与被告方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故担保关系也不成立,其他答辩意见与方林一致。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担保关系,其中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所作的具体承诺。2、取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从银行取款240000余元用于支付给被告的借款。被告质证如下:对上述证据1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借据除了签名是本人所为,借据内容是他人所写,被告方林、郑蔚然被迫签具该份借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取款行为并不意味着该款已经支付给被告方。诉讼过程中,被告郑蔚然对案涉一份借据中的其本人的签名提出鉴定申请,但此后被告又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鉴定申请。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被告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均予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1月18日,被告方林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今本人方林向张连飞借得人民币250000元,于2009年2月15日前归还”。被告郑蔚然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期限届至,被告未按约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方林与被告李君华系夫妻。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方林出具的借条,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否认其证明力,故对被告关于未曾收到250000借款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借条的内容,原告与被告方林之间关于借款250000元的关系成立。被告方林应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发生在被告方林与被告李君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抗辩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被告对其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李君华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郑蔚然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林、被告李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连飞借款本金250000元及从2009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4.8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蔚然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5065元,保全费1775元,合计6840元,由被告方林、被告李君华共同负担,被告郑蔚然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蔡秀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