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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红钢与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钢,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96号原告金红钢,又名金建光,,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中直路29号。被告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镇城关下斗门。法定代表人董小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钢与被告浙江耐史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金红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