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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玉璋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璋,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璋,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泰鑫建筑器材租赁处业主,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夹河苑14号楼1单元5号。身份证号为370602196210170056。被执行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南路318号。被执行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南路318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4967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开户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善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