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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利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刘利祥与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利祥;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利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刘利祥,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城振兴路万兴街16号。法定代表人:汪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守祥,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沂南县。本院于200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利祥诉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刘利祥100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如果第二批付款逾期,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则另行支付原告刘利祥20000元的违约金。二、原告刘利祥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8元,由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田凤军审判员  王强儒审判员  纪晓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汝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