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负责人雷从亮,总经理。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4号中国广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金洪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开发中心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8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