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与方基华、沈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方基华,沈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住所地:嘉善县解放东路285号。负责人:单伟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基华。被告:沈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与被告方基华、沈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