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与桐乡××××针织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桐乡××××针织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沈××。被告:桐乡××××针织厂。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桥××号。代表人: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桐乡××××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