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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娄建国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建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2688号罪犯娄建国。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1日作出了(2004)甬东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4日本院以(2008)甬刑执字第946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娄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8年获监狱单项表扬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建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