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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被执行人薛某某,男。郭某与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2日,郭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