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连××与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7号原告:连××。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代理):蔡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金融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现本案情况有变,故原告于二o0九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主体不符。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连××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培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