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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连××与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27号原告:连××。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代理):蔡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金融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乐清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发现本案情况有变,故原告于二o0九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主体不符。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连××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培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