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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杭州市××人民路××号。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傅××、孙×。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官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