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杭州市××人民路××号。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傅××、孙×。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官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