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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25元。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清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