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赛君与张爱敏、谢小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赛君,张爱敏,谢小利,温岭市大溪华鑫注塑用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谢赛君,大溪镇方山大道65号。委托代理人:高华荣,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敏,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被告:谢小利,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被告:温岭市大溪华鑫注塑用品厂,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注塑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赛君与被告张爱敏、谢小利、温岭市大溪华鑫注塑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谢赛君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