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赛君与张爱敏、谢小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赛君,张爱敏,谢小利,温岭市大溪华鑫注塑用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谢赛君,大溪镇方山大道65号。委托代理人:高华荣,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敏,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被告:谢小利,大溪镇念母洋村c区5排86号。被告:温岭市大溪华鑫注塑用品厂,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注塑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赛君与被告张爱敏、谢小利、温岭市大溪华鑫注塑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谢赛君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