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城诉被告沈野、西安市伟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徐桃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沈野,西安市伟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徐桃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陈城,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保洁。委托代理人郜兴淳,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野,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司机。被告西安市伟信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正街四厂什字邮电大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沈伟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桃军,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诉被告沈野、西安市伟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徐桃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城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