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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浙江为尔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为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破字第1-2号申请人:浙江为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洵丰。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金永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浙江为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尔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为尔公司及债权人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由申请对为尔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尔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其主要投资开办的子公司:永康市为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华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公司”)、武义为尔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为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目前为尔公司投资设立的建德公司主要投资建德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暨五星级大酒店建设项目(占地48.4亩)和大塘坞锦华园住宅小区(占地199.2亩,目前剩余用地面积约86亩)等项目,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停工三年多,造成了后续资金严重不足,不能偿还债权人到期债务的现状。但目前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有强烈要求重整的愿望,为尔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述建德项目的开发存在较大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债务人浙江为尔工贸有限公司(子公司永康市为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华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义为尔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为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整。二、指定浙江为尔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林 贤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