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01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潘××。原告张甲为与被告潘××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金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张甲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甲起诉称:被告开办的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在经营活动中多次向原告购买铁皮,2007年2月10日,经双方对账,该厂尚欠原告货款392800元,被告承诺款于2007年8月底前付清。后被告于2007年8月22日付款100000元,2008年3月28日付款52366元,同年5月22日付款40470元,至今尚欠原告198464元。为此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98464元;并赔偿原告自200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的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自200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欠款1984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账单一份,内容为:“尚欠张甲铁皮款共计人民币392800元(不含税价),特此手据!(07年8月前付清),潘益电器厂经手人:徐文科07年2月10日。”以证明截止2007年2月10日,被告开办的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欠原告货款392800元,被告承诺在2007年8月底前付清的事实。2.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工商登记情况一份,以证明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是被告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于2009年2月9日注销,故应由被告来承担付款责任。3.付款凭单三份,以证明被告开办的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于2007年8月22日支付100000元,2008年3月28日支付53866元,2008年5月22日支付40470元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是被告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于2009年2月9日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和原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有效。截止2007年2月10日原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欠原告货款3928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凭,对账后该厂已支付194336元,现尚欠198464元。因原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为被告个人独资开办,并已于2009年2月9日注销,故原慈溪市新浦镇潘益电器厂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应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未在承诺的付款期限内付清货款,已造成原告损失,且原告庭审中变更的利息损失请求并未加重被告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甲货款198464元,并赔偿原告自2007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所欠货款19846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31%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计2375元,由被告潘××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