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吕水芳、季端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吕水芳,季端勇,吴江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军、陈旭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水芳,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7组。被告季端勇,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7组。被告吴江英,苑街道星火周村1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吕水芳、季端勇、吴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41元。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