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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世娟与金关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娟,金关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28-1号原告王世娟,女,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40号。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关寿,经商,市稠城街道义东路43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世娟与被告金关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关寿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关寿与童荷花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中河南路60号皇城花苑702室的房产一处。(权证编号:00861742,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4382344号,地号2-102-7-330-3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