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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龙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宁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