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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管××等与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管××,姜××、管××,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清字第1号申请人:姜××。申请人: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被申请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中心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申请人姜××、管××因被申请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是依据我国《乡镇企业法》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是非公司法企业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故原告要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的申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姜××、管××要求本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小平审 判 员 徐洁人审 判 员 丁 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