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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夏甲、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甲,钮××,夏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夏甲。被告:钮××。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夏甲、钮××、夏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