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吴才根、沈明凤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才根,沈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才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明凤,上诉人吴才根、沈明凤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裁定不予受理。该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一栏不够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