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龙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项××。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项××负担。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