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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杰与胡庆峰、俞素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胡庆峰,俞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400号原告:赵杰,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庆峰,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俞素燕,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胡庆峰、被告俞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内限制登记在被告胡庆峰名下的牌号为浙B×××××号宝马牌汽车过户,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200000元范围内查封制被告胡庆峰所有的浙B×××××号宝马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