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与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399号原告胡××。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地址杭州市××区市心中路××号。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