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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与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399号原告胡××。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地址杭州市××区市心中路××号。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时代××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