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民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西安市霸桥区建设总公司货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优质钢材供应站;西安市霸桥区建设总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咸秦民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优质钢材供应站。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吕正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霸桥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鹿原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陕西省咸阳市优质钢材供应站申请执行西安市霸桥区建设总公司货款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咸秦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0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270元,执行费536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18400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咸秦民执字第004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