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长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兴霞与李平顺、高稳曹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88号申请人许兴霞与被申请人李平顺、高稳曹交通肇事案,本院(2003)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63元,在执行中,高稳曹已执行完毕,李平顺已执行4000元,剩余案款未付,现查明,李平顺长期在外,家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3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