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叶泰云与叶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叶泰云,叶泰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负责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泰云,珠港镇城关县西巷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叶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静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孙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泰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诉称,200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1000元,用于购车消费,借款期限36个月,年实际执行利率为9.072%,按月等额还款,每次还款额为14356.80元,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13.608%,如借款人连续两个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三个月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同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451000元,被告提供其所有的浙J×××××号雷克萨斯轿车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之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已连续五个月(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逾期不还,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757.94元并支付利息974.46元(暂算至2009年6月10日),并继续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就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7700元。被告叶泰云既未作答辩,又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车辆抵押登记证、被告户籍证明、律师服务费发票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叶泰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提供借款后有权主张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在借款后连续五期逾期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将其所有的浙J×××××号雷克萨斯轿车作为借款抵押物并设定抵押登记,原告有权依法对该抵押物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泰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本金300757.94元及支付利息974.46元(截止2009年6月10日),并自2009年6月11日起继续偿付利息及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标准执行)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限被告叶泰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7700元。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叶泰云所有的浙J×××××号雷克萨斯车辆就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941元,减半收取2970.50元,由被告叶泰云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4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