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5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马××诉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依法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 松 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佳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