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天云与叶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天云,童玉洪,叶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赖天云,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狮子桥村方家仓**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建荣,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玉洪,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119号-2交通快餐店。被告:叶爱香,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号-2交通快餐店。原告赖天云与被告童玉洪、叶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