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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毛××。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戴金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