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毛××。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戴金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