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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海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海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韶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黎影。委托代理人:严凌振,;委托代理人:华微茸。上诉人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