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尧治与王利群、朱越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治,王利群,朱越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73号原告陈尧治,经商,市稠城街道沪江路38幢1号。委托代理人陈正虹,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群,经商,住义乌市香山路296号6楼。被告朱越胜,经商,住义乌市香山路296号6楼。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尧治诉被告王利群、朱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治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尧治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利群、朱越胜所有的位于稠江街道香山路296号的房屋(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a001073**号,义乌房稠江共字第a0012674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