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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项伟军、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项伟军,方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54号原告王建军,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胡处村胡处17号。被告项伟军,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板坑村77号。被告方晓东,农民,住武义县大田乡代石村富强路37号。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项伟军、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09年8月25日向原告送达案件补缴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王建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