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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天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陆贵良、杨文强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天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陆贵良,杨文强,景德镇市国锋运输有限公司,余学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浙江省天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坦头镇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统钗,总经理。被告:陆贵良,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平桥镇下街村岩头背34号。被告:杨文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平桥镇大路杨村4组7号。被告:景德镇市国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906号。法定代表人:郑华锋,经理。被告:余学年,县赤城街道花园路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天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贵良、杨文强、景德镇市国锋运输有限公司、余学年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取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天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保全费26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725元,由原告浙江省天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齐慧霞审判员  娄银强审判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