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郑某,无业。被告张某,西安唐华四棉有限公司丝绸车间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09年9月1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