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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