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与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36号原告:杜××。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史秀春涉嫌诈骗,于2009年8月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本案实际借款人史秀春涉及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