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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厚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福华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厚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厚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丛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沈德文,厚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驰,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虎口街61栋,系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横丁字街13号。法定代表人任炳华,福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克勋,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庆锋,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23栋3单元7楼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厚德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福华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厚德公司、反诉原告福华公司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厚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福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厚德公司撤回本诉。准许反诉原告福华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26元,由本诉原告厚德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3412元,由反诉原告福华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00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