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东民初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晶与被告陈民、北京华安国际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戚洪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晶,陈民,北京华安国际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戚洪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577-2号原告杨春晶,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陈民,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华安国际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雅园64142号。法定代表人杜永林,董事长。被告戚洪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晶与被告陈民、北京华安国际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戚洪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北京华安国际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京CH1X**轿车。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北京华安国际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京CH1X**一辆;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扣押期限为2009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1日止。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全刚代理审判员  隋连成人民陪审员  乔丙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