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黄××。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