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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春华、赵春华与被告金朝辉、叶菊领、薛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与金朝辉、叶菊领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华,金朝辉,叶菊领,薛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46号原告:赵春华,市横峰街道齐江路98路。委托代理人:王晓宏。被告:金朝辉,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刺头村2区171号。被告:叶菊领,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76号。被告:薛定华,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76号。原告赵春华与被告金朝辉、叶菊领、薛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赵春华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台温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朝辉、叶菊领、薛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春华起诉称:2008年开始,被告金朝辉经常向原告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截止2009年3月12日,经核对被告金朝辉共向原告借款4455000元,并由被告金朝辉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同时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金朝辉负责,被告叶菊领、薛定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金朝辉归还借款4455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叶菊领、薛定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赵春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9年3月12日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金朝辉向原告借款4455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金朝辉承担。并由被告叶菊领、薛定华提供担保的事实。2、2008年12月10日深圳发展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朝辉向原告曾借款300万元的事实。3、2009年2月13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客户取款凭证三份,用以证明原告曾经借给原告金朝辉711700元。4、浙江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收贷息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经代金朝辉个人还贷500000元及利息。5、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事实。被告金朝辉、叶菊领、薛定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华与被告金朝辉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在合理的期限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返还,被告应当支付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09年4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过高,应酌情予以减少,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为妥。被告叶菊领、薛定华是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朝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赵春华借款本金445500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被告叶菊领、薛定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4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45760元,由被告金朝辉负担,被告叶菊领、薛定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2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