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屹利线缆厂、曹永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德清县屹利线缆厂,曹永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36号原告: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凤凰桥。法定代表人:沈百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小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屹利线缆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太平桥工业区。投资人:曹永华,该厂厂长。被告:曹永华,德清县下舍镇东村东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屹利线缆厂、曹永华承揽��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该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合计人民币1193元,由原告湖州耀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练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