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陆金虎、陈如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金虎,陈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金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如娟。上诉人陆金虎、陈如娟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行受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既不具体,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该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项规定,而且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及审判权限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