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保通、周海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保通,周海祥,余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委托代理人:杨晴。被告:刘保通。被告:周海祥。被告:余春荣。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保通、周海祥、余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周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保通、余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7年9月21日,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塘信用社(下称“魏塘信用社”)与三被告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内约定如下:��一被告向魏塘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从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327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算日);如第一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为上述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当日,魏塘信用社即按约将100000元款项交付第一被告使用。但归款期限届满后,虽经魏塘信用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三被告至今未依约还本付息。请求法院判决:1、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诉前利息17865.49元(暂计息至2009年4月9日止,从2009年4月10日起,按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代理��用4000元;3、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海祥辩称:首先,刘保通向魏塘信用社借款是事实,2008年9月9日刘保通出逃,9月10号我们立即向魏塘信用社主任汇报,魏塘信用社也没有主动去寻找,采取措施,魏塘信用社的多次催讨的说法表述不明确。其次,刘保通并没有按月支付,信用社应当早就发现问题。第三,虽然我们是保证人,但是对整个借款过程并不是很清楚,是魏塘信用社与刘保通自己联系的,并没有通知我。被告刘保通、余春荣未答辩。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农户(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刘保通与原告存在借款关系;二、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保证关系;三、魏塘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证明:2007年9月21日被告刘保通收到原告发放贷款100000元;四、委托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委托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事实;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金额。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保通、周海祥、余春荣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保通未按约自觉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系违约。被告周海祥、余春荣系借款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海祥的辩解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保通、余春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保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刘保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上述合同规定支付利、罚息;三、被告刘保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周海祥、余春荣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保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