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15号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特色工业小区。负责人陈平平,厂长。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张斌,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法定代表人马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二广,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