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服装印染有限公司与桐乡××××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服装印染有限公司,桐乡××××制衣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服装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葑镇东南区××路。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蒲××。被告:桐乡××××制衣厂。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梧桐××区××幢。法定代表人:邹×。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服装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士益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乡××××制衣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约定2009年2月24日一次性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但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207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桐乡××××制衣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2008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的事实,约定借期为6个月。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的事实如下:2008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现金不计息),借期6个月,2009年2月24日一次性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790元(自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计180天,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服装印染有限公司借款550000元,支付利息20790元,合计570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8元减半收取4754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