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阿权与姚利平、张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阿权,姚利平,张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陶阿权,农民,家桥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302058014委托代理人:沈小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利平,家墩桑叶兜16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门直街226号碧润苑8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02052219被告:张怀成,如皋市磨头镇新徐村二十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06221632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阿权与被告姚利平、张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阿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阿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阿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2988元,由陶阿权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