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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阿权与姚利平、张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阿权,姚利平,张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陶阿权,农民,家桥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302058014委托代理人:沈小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利平,家墩桑叶兜16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门直街226号碧润苑8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02052219被告:张怀成,如皋市磨头镇新徐村二十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06221632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阿权与被告姚利平、张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阿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阿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阿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2988元,由陶阿权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