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祝良锋与郑骏怒、徐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良锋,郑骏怒,徐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祝良锋,衢常铁路辉埠铁路货场职工,住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武安园*号。委托代理人:周太清,浙江省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骏怒,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东苑小区**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姜文胜,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高敏,职工,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东苑小区35幢西单元402室。原告祝良锋诉被告郑骏怒、徐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高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良锋撤回对被告徐高敏的起诉。审 判 长 俞建华人民陪审员 蒋芝香人民陪审员 杨肖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方军 关注公众号“”